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歌仔戲學系

金獎大賽 比賽辦法 與 施行細則

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歌仔戲學系

金獎大賽比賽辦法

110119109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   11099110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   1101213110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111120110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112210111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一、主    旨:為傳承與推廣歌仔戲,藉此提升學生表演能力,激發藝術潛能,以發掘優秀人才,並擴大一般民眾對歌仔戲藝術之喜好

二、比賽日期:

(一)初賽:1121222 ()

(二)決賽:113310 ()

三、比賽地點:

(一)初賽:本校內湖校區中正堂

(二)決賽:本校內湖校區中正堂

四、比賽項目:

  (一)初賽:7-10分鐘內之歌仔戲表演,逾時不予計分。國、高中部參賽內容

以本系當學年度指定劇目為原則不得於上課時間教授及排練金

獎賽劇目

(二)決賽:由初賽參賽組別中選出10-12組進入決賽,其表演內容及時間須

與初賽相同,不得變更。逾時不予計分。

五、比賽資格及人數:

    (一)限本系學生報名每組報名人員不得跨部級。

(二)主要參賽者每人只能報名1組。

(三)組演員最多5

    以前年度曾參賽者不得以同一劇目報名同部級

六、報名與收件方式:

    ()報名方式:經指導教師同意報名,每部級至少推薦四組以上參加初賽。

    ()收件時間:自即日起至1121013()下午5(逾期不予受理),得逕向學系辦公室報名。

  ()初賽報名每組須繳交保證金500元始完成報名手續初賽結果入圍組保證

金轉為決賽報名費未入圍組退還保證金報名截止後權者没收保證金。   

七、伴奏方式:賽得使用卡拉帶,決賽用現場伴奏

八、裝扮方式:初賽不彩扮(但與練習用相關之配件、道具,必須齊全,如水袖厚底翎子、髯口刀劍)、決賽需彩扮。

九、評分標準:唱念40%、身段40%、舞台儀態20%。

十、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:

組別演出獎

    1.苗尖特別獎—全體參賽組選出最佳演出一組,獎金新臺幣萬元。為鼓勵

     學生參加、爭取榮譽,曾同部級參賽得獎者不得重覆領取此獎項

    2.金苗獎—每部級各選出優等演出一組。大學組高職組每組獎金新臺幣貳

萬元;國中組獎金新台幣壹萬元

      3.入圍獎勵金入圍未獲獎每組可獲得新台幣壹仟元獎勵金

)個人演出(以五位為限) —每位獎金新臺幣陸元。

   以上各獎項名額,得依評審之決議從缺。

十一、本法之施行細則由系務會議另定之。

 

 

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歌仔戲學系

金獎大賽比賽辦法施行細則

110年1月13日109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110年9月9日110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
一、主旨:本細則依國立臺灣戲曲學院歌仔戲110學年度金獎大賽比賽辦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。

二、此活動為本系所辦,故參與者皆應遵守本細則之規定,不遵守者得取消參賽資格。

三、得獎者須義務參與系上演出及活動,不得有異,如不執行者將收回獎金、獎狀。

四、入圍者報名費用途:作為決賽所有工作人員等餐費

五、拍攝劇照依系上排定拍攝時間,於規定時間內,逾時10分鐘者則取消參賽資格。

六、參賽者不得於主排老師上課時間排戲,不得影響參賽者及主排老師正常上課時間。

七、大學部入圍者,均須參與系上總響排,總響排時間依系上規定,一次未到者,戲曲音樂系即不支援決賽演出。個別排練時間需自行與戲曲音樂系協調。

八、劇場(前後台)管理規則皆需遵守系上的規定。

九、其他未規定之事項,系上得視實際狀況規範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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